(一)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期满后三十日内再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无法达成一致,女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男方精神出轨可作为夫妻感情破裂参考因素,法院先调解,调解无效且认定感情破裂的,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