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三)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与债务人的纠纷。
(五)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