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应确保足额缴纳出资,完成出资义务,避免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责。
(二)不能进行抽逃出资的行为,不然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杜绝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防止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