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者方面,应积极履行垫付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二)若肇事车辆有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需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三)当抢救费用超责任限额,或车辆未参加保险、肇事者逃逸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后续管理机构会向责任人追偿。
(四)受害者可自行垫付费用,之后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向责任方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