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若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的行为,应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避免给自己带来刑事处罚。若已实施,应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争取从轻处罚。
(二)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和法律教育,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走私贵重金属行为。若单位发生此类犯罪,单位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退赃退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