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想唯一住房被执行,家庭应确保住房是维持生活必需的,未超出生活必需条件,避免住房面积过大、装修过于豪华等情况。
(二)当面临执行时,若认为住房是生活必需,可向法院提出异议,说明家庭情况及住房的必要性。
(三)申请执行人若想执行对方唯一住房,要书面申请,并保障对方最低生活标准居住,或者提供居住房屋、同意扣除租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五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