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妻子在离婚诉讼期间贷款购买的车辆和开店所借的贷款,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即使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也不影响这一原则的适用。因此,如果妻子在离婚诉讼期间购买的车辆和开店所借的贷款,没有得到男方的同意,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那么这些财产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如果男方认为这些财产和债务与自己无关,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些财产和债务是妻子个人的行为,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在实际操作中,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