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 年)第 73 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滥伐林木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 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立案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案的具体立案标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同时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不过其中并未涉及滥伐林木案的内容,目前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