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前,若自身经济条件允许,应按相关规定准确计算并及时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以启动诉讼程序。
(二)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三)胜诉后,及时与法院沟通,申请退还自己预交的费用,并关注法院对败诉方缴纳费用的执行情况。
(四)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尊重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的双方各自负担的费用数额,并按要求缴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