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调解书中明确解除保全措施,或双方达成一致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失效,此时可等待法院执行解除操作。
(二)若调解内容涉及需保全财产的处置且未解除保全,为保障调解书执行,保全通常继续有效,等待按照调解书执行相关事宜。
(三)若保全期限届满且未办理续行手续,保全自动失效,无需额外操作。
(四)为避免后续纠纷,及时与法院沟通明确保全状态。若需解除保全,按程序向法院提交解除申请,由法院裁定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