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仅列夫妻一方为被告时,不能直接执行其配偶财产,执行依据仅确定一方为债务人时同样不能直接执行配偶财产,应遵循此原则。
(二)若想执行配偶财产,可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时需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另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等。
(三)若追加程序无法实现,可另行起诉,先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之后再对配偶财产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