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要先确定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来算。
(二)若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计算到其十八周岁。
(三)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算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算。
(四)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受害人应负担部分。
(五)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属于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的合理费用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