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债务担保人需担责的应对办法:
1.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先确定债务人遗产是否足以偿债,若不足,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对未清偿部分担责。
2.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担保人应积极履行偿债义务。
(二)特殊情况下免责处理方式:
1.若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主张权利,担保人保留好期间届满的证据,拒绝担责。
2.主合同无效致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收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保留好未经同意的相关证据,对转让部分不再担责。
4.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且加重债务,保留相关证据,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