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顺序
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依据双方情况按比例赔偿:
1.双方均为机动车,主责方承担70%,次责方承担30%。
2.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主责承担80%,非机动车或行人次责承担20%;机动车次责承担40%,非机动车或行人主责承担60%。
(二)赔偿方式
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后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若协商不成,受损方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