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时,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若法院驳回异议,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需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二)当事人不能滥用诉权,没有正当理由反复提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一般同一事实和理由仅允许提起一次执行异议之诉,若有新事实、新理由,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可再次提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