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登记立案时,若法院不收材料、不出具书面凭证,或不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原告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会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依法处分。
(二)若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上诉。
(三)若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书,原告可直接向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自行立案审理或指令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