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前要了解被告名下各类财产情况,可在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资产。
(二)当被告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若发现其开办单位有投入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三)若被告有共有财产,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同时要注意保障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