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销售假冒伪劣香烟金额达35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情况,如果存在自首情节,应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情节,能在量刑时起到积极作用。
(二)若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其他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等,要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这也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三)如果不存在累犯等从重情节,在司法审判中会避免因该情节导致量刑加重。
(四)若还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犯罪行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争取在数罪并罚时能有相对有利的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