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专利黑代理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若有违法所得,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明知对方无资质仍委托其代理的情况,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违反本法规定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