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东已足额出资,通常无需对公司债务担责,公司用全部财产偿还债务,因为公司借款是法人行为,和股东个人财产无关。
(二)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像将公司借款用于个人事务,即便开始不知情但事后参与不当使用也可能担责。
(三)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