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对方无法支付抚养费,并不直接意味着可以争取到抚养权。抚养权变更需满足法定条件,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进行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变更抚养权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才可得到法院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若对方不仅无法支付抚养费,还长期对孩子不管不顾,不关心其生活学习,可视为不尽抚养义务,此时有利于争取抚养权。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例如对方因无法支付抚养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环境,可作为变更抚养权的辅助证据。
若不满足上述条件,仅以对方无法支付抚养费为由争取抚养权,法院通常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