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确保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得到保障。费用数额和支付方式优先与男方协商,协商不成就交由法院判决。
(二)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女方有看望孩子的权利,若男方不配合,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女方要注意,若自身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可能会依法中止其探望权,等相关问题解决后又能恢复。
(三)尽到法定监护职责。即使不直接抚养孩子,但对孩子的教育、保护等方面仍有责任。若孩子造成他人损害,女方可能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