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首饰是男方婚前赠与女方,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不用归还。
(二)若在结婚登记后赠与,没明确只赠与女方一人,通常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
(三)若首饰属彩礼性质,双方办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男方可请求返还。
(四)若首饰是女方日常佩戴且具人身属性,一般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无需归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