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离婚冷静期不想离,无需法院介入,只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不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申请,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二)之后又想离婚,可选择双方重新协商,再次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重新走离婚冷静期等流程。
(三)也能由一方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依据双方感情状况等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