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可凭借条等债权凭证起诉,在诉讼中法院会综合款项交付凭证、当事人经济能力、证人证言等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若实际借款少于借条金额,借款人可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借款数额。
(三)若实际借款多于借条金额,出借人需对多出部分举证。
(四)当事人能通过起诉维权,最终能否胜诉取决于证据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