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
若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均等原则分割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若一方不是本组织成员,可将土地分给成员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二)宅基地房屋分割:
婚前一方取得宅基地建房,该房屋属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婚后建房,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房屋或给予对方补偿。
(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且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安置对象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同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