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定金合同时,要明确主合同标的额,将定金数额控制在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内,避免超过部分无效。
(二)交付定金时,要确保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一致,若有差异,会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若收受定金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时,以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