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与车祸无责任关联,可拒绝垫付医药费。
(二)若负有一定责任且车辆已投保,联系保险公司,让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三)情况紧急且有能力时,可适当垫付医药费,但要保留好垫付凭证,像医院缴费单据等,明确垫付金额和用途。
(四)后续处理赔偿事宜,凭垫付凭证向保险公司理赔或在赔偿款中扣除。
(五)若对方要求不合理或有争议,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