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可和解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应积极确认是否符合和解条件,如是否为民间纠纷引起的特定犯罪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除渎职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同时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内有无故意犯罪。
(二)若符合和解条件,双方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达成和解协议后,公安机关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检察院可作不起诉决定,法院会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