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担保类型
若为一般保证,在债权人未对父亲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担责,特殊情形除外;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要求父亲或子女承担责任。
(二)根据父亲还款能力处理
父亲有能力却不还,子女督促其还款;父亲无力偿还,子女担责后可向父亲追偿。
(三)关注担保期间
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主张权利,子女可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