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它们在责任承担上有所区别:1. 一般保证:保证人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追偿,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时,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2.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不受债务人履行能力的限制。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简而言之,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是补充性的,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是直接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这两种保证方式的选择对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有重要影响。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