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受让人是善意取得且无明显过错,在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仅需返还现存利益,可保留已消耗的部分。
(二)若受让人是恶意,明知债务人行为有害债权仍接受财产,要返还财产及孳息。
(三)受让人一般无需对债权人撤销权负连带责任,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条虽未直接针对受让人责任,但体现了撤销权行使相关规定,与受让人在撤销权行使后的责任有一定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