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继父母要求抚养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在生父母同意或无力抚养时可继续抚养,生父母不同意可协商或诉讼;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无法定抚养义务,需与生父母沟通一致。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下,当生父母同意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时,继父母继续抚养继子女是合理且被法律认可的。若生父母不同意,双方可先协商,协商无果可诉至法院,法院会综合子女意愿、双方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而若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并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生父母才是法定抚养人。若继父母抚养意愿强烈,就必须与生父母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如果在继子女抚养问题上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