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措施
1.专业数据复制,保持数据的原始性.取证分析的数据是被分析机器上数据的原始逐位比特复制来的,对原始数据不做直接分析.
2.保持数据在分析和传递过程中的完整性.专业数据取证计算机,确保分析软硬件环境不会改变分析的数据,数据传递过程中数据没有改变.
3.保持证据的连续性.如果确实需要改变数据,必须保证证据的连续性,即在证据被正式提交给法庭时,必须能够说明在证据从最初的获取状态到在法庭上出现状态之间的任何变化.
4.取证过程的可认证性.也就是说,整个过程是受到监督的,由鉴定人员所做的所有调查取证工作都应该受到由其他方委派的专家的监督.
5.取证过程和结论的可重现性.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任何取证分析的结果或结论可以在另外一名鉴定人员的操作下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