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要避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进行资金活动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不通过各种隐蔽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二)若已涉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提起公诉前,应积极主动退赃退赔,尽可能减少对存款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在司法程序中,涉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个人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相关情况,因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都是量刑考量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