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缩短协议离婚时间,双方在决定离婚前,提前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二)在申请离婚登记时,准备好齐全的相关材料,避免因材料缺失导致申请流程受阻。
(三)冷静期内双方保持理性,确定离婚意愿,避免随意反悔撤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联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