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为前夫个人债务,法院执行妻子财产不合理。此时妻子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提交证明财产为个人财产、债务为前夫个人债务的证据,像财产购买凭证、债务合同等。
(二)若债务虽以前夫名义所负,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时要保障妻子基本生活需要。若执行财产超出妻子应承担份额,妻子承担责任后可向前夫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