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35万,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要缴纳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动自首,争取从轻处罚;若有他人犯罪线索,进行立功,也能在量刑上获得优惠;如实坦白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也对量刑有利。此外,积极补缴偷逃的税款,可能在一定程度从轻处罚。
(二)若为单位犯罪,单位会被判处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补缴偷逃税款,相关人员也可通过自首、立功、坦白等方式争取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