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能联系出借人,要求其出具收条,明确借款已还清且借条作废。
(二)若出借人不配合出具收条,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等,让其在交流中承认借款已还清。
(三)留存其他证明还款事实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四)若出借人凭借条再次主张还款,凭借上述证据抗辩,证明已还款。同时,若没有新证据中断诉讼时效,出借人可能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