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第三者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共同居住证明、邻居证言等,要求过错方给予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当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可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
(三)若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配偶可凭借财产赠与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赠与协议等,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