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债务性质。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费用等,即便妻子不知情也是共同债务,妻子需偿还;若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像丈夫私自借款挥霍、用于出轨消费等,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妻子无需偿还。
(二)收集证据。妻子可收集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