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判决书未送达当事人时,当事人可主动联系承办法官或书记员,了解判决书情况。
(二)若因法院工作失误未送达,法院应及时补送判决书,以保障当事人能正常行使权利。
(三)要是当事人因未收到判决书错过上诉期等重要期限,可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恢复权利,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并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该条虽主要针对拒收情况,但也体现了送达在程序中的重要性和保障当事人接收文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