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有对方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情况,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自身权益受损时,应申请财产保全。要及时准备好相关证据,如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迹象的文件等,并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担保的价值通常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
(二)若不存在对方恶意处置财产风险,或者案件争议不大、对方信誉良好且有履行能力,可不申请保全,避免增加额外成本和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