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在生产生活中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若涉及此类废物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流程进行。
(二)坚决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相关危险废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