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应积极收集清晰证明财产状况的证据,帮助法院准确了解财产情况,以便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财产。
(二)若财产情况难以查明,原告需在后续积极收集无法查明部分财产的证据,之后另行起诉处理。
(三)若发现被告有隐藏、转移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分割财产时争取让被告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