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日常业务往来中保持合法合规,不通过行贿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其他利益。
(二)对于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同样不能为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此类行为发生。
(三)若面临业务竞争等情况,通过提升自身产品或服务质量、合法的营销手段来获取优势,而非采取行贿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