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债权人无撤销婚姻的权利,只有受胁迫方、隐瞒重大疾病方的配偶可申请撤销婚姻。
(二)受胁迫方申请撤销婚姻时,可收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能证明被胁迫事实的视听资料、知情人证人证言等作为证据。
(三)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申请撤销婚姻,要准备对方所患重大疾病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学材料,以及能证明对方婚前知晓自己患病情况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