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自身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需基于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比如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等。
(二)确认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情况,且影响到自己到期债权的实现。判断“怠于行使”,要看债务人是否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
(三)要明确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未到期则无法代位行使。
(四)确定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不能代位行使。
当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