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方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与受害方沟通赔偿事宜,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二)受害方若遭遇肇事逃逸致伤残情况,及时报警,留存好相关医疗记录、事故现场证据等资料,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合理赔偿金额。
(三)对于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