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案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请执行异议之诉,以维护自身对执行标的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申请复议,表达对执行行为的不同意见。
(三)若有撤销权需求,不能因执行异议被驳回就直接提起撤销权之诉,而要依据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和条件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